根据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要求,结合海曙区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实训中心运维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入驻管理
1.入驻机构入驻前必须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或宁波市职工职业培训学校(实训中心运维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2.根据入驻机构开展业务对场地的实际需要,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办公、教学、实训场所。
3.入驻机构未经批准不能对原有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如有实际需要经中心批准装修改造的,装修改造费用由入驻机构自理,且合作期满后恢复原样或无偿留给实训中心。
二、秩序管理
1.入驻机构及人员必须服从实训中心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内道路、走廊、办公室、教室、实验实训室堆放杂物,做到门前三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设立宣传牌、广告牌。
2.为保证校区道路通畅,入驻机构人员进出校区的车辆必须办理通行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格按照校区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管控工作。
3.培训学员须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和校园出入证,培训结束后由施训单位统一回收后交回运维部。所有人员要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占道。
4.节约用电用水,遵守学校用电管理规定,自觉做到节能减排,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夏季30℃以下、冬季5℃以上不能开启空调,开启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能低于26℃、冬季不能高于20℃。一年内累计违规达到三次的,第二年予以清理,不再续签合同。
5.自觉维护实训中心综合形象,注意自身言语仪表,不穿拖鞋、背心进出校区。校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6.校区内除食堂外,其他场所禁止烹饪。校区内所有场所禁止饲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组织管理
1.入驻机构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入驻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
3.入驻机构必须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入驻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诚信经营。
5.入驻机构对外宣传、业务洽谈、招生是使用实训中心或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及下属机构名称、商标等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超范围宣传和承接业务。
四、办班管理
1.各入驻机构开展培训、鉴定项目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一致,不能超越约定的培训、鉴定项目范围。
2.各入驻机构必须在开班前三天到实训中心运维部办理报备手续,提交项目名称、课(日)程安排表、任课教师简介、教学场地需求、收费标准等资料。
3.各入驻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应按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或带班老师)。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学生(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受教育学生(学员)学习、生活稳定。
4.各入驻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办班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班一档”。具体包括:
(1)反映办班依据的要件:办班协议、教学计划、文件和通知等;
(2)反映教学过程的要件:教学日(课)程表、师资安排和使用教材(或培训资料)目录等;
(3)反映教学效果的要件:学员考勤表(签到率)、学习成绩登记表(合格率)、学员测评表(满意度)等;
(4)反映学员身份的要件:学员登记表、学员花名册和结业、领证学员名册等;
(5)反映教学管理的要件:教学现场视频和照片(包括课堂教学、实训、考评);
(6)办班小结:办班完成后台账建设、档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
五、绩效管理
1.建立实训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实训中心根据入驻机构的场地场所、设施设备占用情况,以“基数+合作分成”的形式收取服务费,其中基数和分成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由入驻机构自行投入设备的,实训中心按不低于10%的培训费收入比例收取服务费;由实训中心提供设施设备的,实训中心按不低于15%的培训费收入比例收取服务费。
2.鼓励各入驻机构积极举办区、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比武),实训中心按获取竞赛专项经费的50%给与承办机构作为直接奖励。
3.宁波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奖励办法按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