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8浏览次数:2569

  为切实做好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衔接沟通形式

  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在实施主体上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职教育(包括技师教育)衔接、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学分互认、自考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选修课程(修身教育)提供服务等。在衔接沟通的内容上,既包括学分互认,也包括学段衔接;既包括以专业为单位的内容衔接,也包括以课程为单位的功能互补。

  二、原则和基本要求

  开展自考衔接沟通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与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强化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已获准开展自考衔接沟通的学校2年内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将取消其开展衔接沟通工作的资格。其他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专业特色等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开展衔接沟通申请。在申请时须提交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衔接类别、试点专业、对接学校、质量保证和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措施、相应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高校开展衔接沟通的专业须是已列入本校国民教育系列招生目录的专业。

  三、主要内容

  1.鼓励普通高校和中职(高中)学校组织本校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考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辅修第二专业和选修课程,学校在不影响培养计划实施及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加强与自学考试衔接课程的教学及辅导,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有组织地开展衔接工作。高一层次的普通高校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对口衔接学校的学生开展助学服务。

  2.在自考专业开设中尝试“专业开设、主考学校、衔接中高职”三位一体的衔接式开考新模式,即普通高校申请开设新专业,同时联系落实相对应的中高职学校作为衔接基地。

  3.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在取得所学自考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于每年3月、9月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承认相应课程学分。除上述规定外,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自考辅修第二专业,取得全日制高校毕业文凭后,办理自考毕业手续时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申请,其本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合格成绩,经批准在自考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中承认课程名称相同、学分要求相当的课程学分,但承认的学分不超过自考专业计划规定总学分的50%;全日制高职高专在校学生跨专业报考本科自考,取得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文凭后,其本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合格成绩,承认其与自考本科计划中名称相同的加考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执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考试的非学历证书,可按专业计划规定,在自考中认定相关课程学分。其他非学历证书,除全国考办有特殊规定外不在自考中认定课程学分。

  4.开展中高职衔接和自考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属地化试点的普通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和对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职责:负责选修课程中实践课的教学和考核;承担此类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并在其毕业证书上副署。选修课程中实践课的考核结果须于每年4月、10月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

  中高职衔接中的中职学校和专本衔接中的高职高专院校,如具有符合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的场地设备,学生规模超过50人,高职高专院校经主考学校、中职学校经主办衔接沟通的高校(或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可作为实践环节考核基地,分别在主考学校、主办高校主持下开展选修课程中实践课的考核。

  5.自考衔接沟通中,选修课程的理论课实行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过程性评价办法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2)执行。

  6.积极尝试为高中学生选修课程学习及评价提供自考这一新平台,探索为高中选修课程服务。学生所获学分既作为高中选修学分;也可作为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的依据;如系高等教育(大学)先修课程,进入高校后经认定计算相应学分。

  7.高校、中学承认自考课程学分办法,由各学校自行决定。

  四、组织管理

  各校要加强对自考衔接沟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衔接沟通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经批准开展衔接沟通的高校要和对口衔接学校双方法人之间签订协议,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衔接沟通专业、对接学校学生名单等情况和协议复印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收费纳入学校统一帐户。

  衔接班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的时间由学校视教学情况统筹安排,参加每年我省的各次自学考试。各校以集体报名的方式向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自考办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