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属于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证书效力的甄别和认定等,需要通过相应的途径实现。 一是,政府的行政承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间的行政承认,是一种国家行为,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行政救济渠道。目前,我与40余个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签有学历学位互认协议。由于各国高等教育的体制不同,我与美国等国家还未签署政府间的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我国政府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范围还十分有限。 二是,社会的自主认可。社会认可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反映了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境外教育机构的认可程度。长期的办学积累所形成的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是教育机构获得公众青睐的根本依据。社会认可与政府的行政承认不同,未纳入行政承认的,基于对境外教育机构的了解和信任,社会同样可以予以认可。 三是,中介组织的认证。为了甄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境外教育机构的合法性以及所颁证书的真实性,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了相关证书的鉴定工作。中介组织可以依需根据专家的学术评估,对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咨询意见。认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是中介组织基于当事人的自我意愿和中介组织公信力而提供的一种专业服务,旨在帮助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掌握准确的信息和参考依据。这种认证并不代表国家的行政承认,它为社会对境外学历、学位的认可,架设了专业服务通道。目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开展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即属于这种情形。 摘自 教育部涉外监管网 |